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
【发布单位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【发布文号】财税〔2005〕87号 【发布日期】2005-05-26 【生效日期】2005-07-01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为支持农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: 自2005年7月1日起,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%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。 请遵照执行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(稿件来源:财政部提供)